發布日期 :
2021-08-18
職稱:副教授
學歷: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法學博士
專長:行政法、警察法規
分機:03-3282321轉5113
email:una032@mail.cpu.edu.tw
教師著作:
1、蔡佩潔,「警察之犯罪偵查活動與國家賠償」,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3集,1998年3月,153~198頁。
2、蔡佩潔,「警察發布犯罪偵查新聞之行為與國家賠償」,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4集,1999年3月,195~209頁。
3、蔡佩潔,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探討」,2004年犯罪偵查與鑑識科學研討會論文集,B偵查法制類,B3,2004年11月19日,85~90頁。
4、孟憲輝,蔡佩潔,吳耀宗,「特殊槍彈之管理與鑑識」,2004年犯罪偵查與鑑識科學研討會論文集,F9,2004年11月19日,417~420頁。
5、孟憲輝,蔡佩潔,吳耀宗,「特殊槍彈之鑑識與管理初探」,刑事科學第五十八期,2005年3月,39~57頁。
6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我國槍彈物證鑑定人應具備能力之研究」,2006年犯罪偵查與鑑識科學研討會論文集,2006年11月10日,251~256頁。
7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射擊殘跡證明力之研究」,2007年犯罪偵查與鑑識科學研討會論文集,2007年11月23日,93~98頁。
8、孟憲輝,蔡佩潔,吳耀宗,「射擊殘跡證據證明力之研究」,刑事科學第六十四期,2008年3月,17~33頁。
9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確證程序對生物跡證證據能力之影響」,刑事科學第六十七期,2009年9月,19~32頁。
10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槍擊物證之確證與證據能力」,警學叢刊第四十卷 第二期,2009年9月,1~20頁。
11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指紋鑑定證據能力之研究」,2009年犯罪偵查與鑑識科學研討會論文集,2009年11月27日,289~294頁。
12、蔡佩潔,「日本自行車使用相關法令暨安全對策之研究」,警政論叢第九期, 2009年12月,215~247頁。
13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槍彈物證鑑定人應具備能力之研究」,警學叢刊 第四十卷第五期,2010年3月,109~129頁。
14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槍彈物證鑑定人應具備能力之研究」,警學叢刊 第四十卷第五期,2010年3•4月,109~129頁。
15、蔡佩潔,「整建我國偵探業管理法制之研究—以日本法為借鏡」,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七期,2010年4月,327~362頁。
16、蔡佩潔,「民事紛爭與警察權限行使--以麗星郵輪罷船事件為例」,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八期,2011年6月,311~336頁。
17、蔡佩潔,「警察法上之補充性原則」,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九期,2012年6月,309~332頁。
18、孟憲輝,吳耀宗,蔡佩潔,「毛髮顯微特徵人別鑑定可信賴性之探討」」,警學叢刊第四十三卷第三期,2013年5•6月,1~15頁。
19、蔡佩潔,「警察在其他行政領域法執行之研究」,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五十期,2013年6月,205~230頁。
20、蔡佩潔,「設置衛生警察之商榷」,警政論叢第十四期,2014年12月,39~66頁。
21、蔡佩潔,「論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缺失—兼論第九十一條之一之錯誤立法」,警學叢刊第四十五卷第六期,2015年5•6月,53~76頁。
22、蔡佩潔,「從警察執勤被訴民事賠償案論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」,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二十八期,2015年4月,117~146頁。
23、蔡佩潔,「論警察在其他行政領域法執行之問題」,警察任務法之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,2017年11月24日,53~92頁。